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兴发路 3 号厂房 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5277362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兴,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春,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九贞自动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科技园上元街 2 巷 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WRXC4X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九贞自动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 0309 民初 981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广东九贞自动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送达程序并无不妥,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广东九贞自动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判令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广东九贞自动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1734558.6 元款项及其利息(以 1734558.6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九贞自动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734558.6 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 1734558.6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1年 2 月 5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10986 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86元,由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前向上诉人发送《催款函》的邮寄地址为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园伟恒路 A 区 1 号新浦科技园,即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实际经营场所已经搬迁变更,但是其在一审起诉时却并未明确将该地址作为送达地址线索向一审法院提供,而是仅提供了上诉人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兴发路 3 号厂房 102 作为送达地址线索,导致一审法院未能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方式有效向上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并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影响了上诉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本案基于上述原因而发回重审,不属一审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 0309 民
初 9813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0411 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