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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继承法律程序中以内地律师身份出具中国法律意见誓章
发布日期:2026-03-30 12:43:05 浏览次数:6
案件介绍及代理体会

中国香港人士A与中国香港人士B于某年在中国某省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核发的结婚证书,成为合法夫妻。香港人士A逝世后,香港人士B作为其合法遗孀,将妥善管理和处理其先夫在香港所拥有的一切遗产。现因香港人士B不慎遗失结婚证书,无法出具结婚证书作为证据,证明其与香港人士A的夫妻关系以公正合法的继承其先夫之遗产,故需中国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誓章。

案件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结婚条件和结婚手续适用195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故取得婚姻登记证书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同时结合现行法律,若不慎遗失可以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补领登记。但由于香港人士A已逝世的客观原因(非人为原因)导致双方无法最终进行补领登记;若不考虑通过结婚证书证明婚姻关系这一中国内地婚姻法律规则,香港人士B仍可通过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事实婚姻关系,最终证明双方的真实合法夫妻关系。依照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满足相应条件时,事实婚姻亦可作为认定夫妻关系的一种合法形式。


案件结果

协助香港人士B一次性成功获取遗产管理书。无需法庭在质询中不断修改及补充,大大缩短遗产承办的时间,提高香港遗产承办申请程序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