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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军
奉军

职务: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广东省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经济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

执业证号:14419200810697245

执业地点:广东省东莞市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涉黑涉恶犯罪、经济犯罪、组织类犯罪、毒品犯罪等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

专业执业经历及证书
PROFESSIONAL PRACTICE EXPERIENCE AND CERTIFICATIONS

执业经历:

2008年开始执业;

2015年9月,创立广东**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

现执业于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专业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证(14419200810697245),广东省司法厅于2008年颁发。

个人简介
PERSONAL PROFILE

奉军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系广东省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经济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

2015年9月,创立广东**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任职至2024年),统筹律所运营的同时持续深耕业务一线,带领团队形成刑事辩护、政企法律顾问核心服务特色。

2008年至今,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专注刑事犯罪辩护领域。执业期间办理案件涵盖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走私、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以及涉黑涉恶、贩卖毒品等其他类型刑事犯罪案件。十余载法律从业经历,在刑事辩护领域沉淀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专长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精准辩护,擅长从证据链梳理、法律适用辨析等维度构建有效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具备“多领域联动”的服务能力,既擅长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也能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可处理工程款、民商事等各类纠纷,能够为个人及单位提供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累计服务客户覆盖国企、政府单位、大型企业及个人群体。

经办成效案例节选

一、太子酒店组织卖淫案

太子酒店组织卖淫案系全国关注的特大涉黄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组织规模庞大,卖淫活动持续时间长、涉案收入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律师接受被告人周某委托后,在复杂案情中精准锁定辩护核心,实现量刑大幅轻缓的关键突破。

案件中,公诉机关以周某参与太子酒店桑拿部组织卖淫活动,且涉案人次、收入均达“情节严重”标准为由,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团队深入梳理全案证据,重点核查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与实际作用:一方面,通过分析职责分工、参与频次等证据,明确周某未参与组织核心决策与管理,仅承担辅助性工作,与组织领导者、核心管理者存在明显责任边界,提出“系从犯”的核心辩护意见;另一方面,精准挖掘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结合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等特点,全面论证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周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同时认定其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相较“情节严重” 对应的基准刑实现大幅轻缓,既彰显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了律师在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中的精准辩护能力。

二、“千木灵芝”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作为“百大”洗钱典型案例之三十九,“木灵芝”案系涉案金额逾41亿元、波及近10万名受害人的特大非法集资关联案件。在接受其中一名涉案被告人委托后,面对“金字塔式资金流转”“传销式非法集资模式”的复杂案情,律师团队聚焦案件核心争议,展开多维度精准辩护。

首先,针对涉案“金字塔式账户体系”,逐一核查被告人经手的95个关联账户交易记录,明确其仅负责下级会员投资款归集,未参与资金最终支配或核心分红,与组织领导者存在明显职责边界。

其次,结合被告人参与层级、认知水平,举证其未参与公司运营决策,对“高额返利实为非法集资”的核心事实缺乏明确认知,仅基于普通工作指令开展账户操作。再次,推动被告人配合办案机关提供资金流转关键线索,协助冻结部分涉案资金,同时举证其系初犯、涉案时间短、未获取额外非法利益等情节。

最终,法院采纳核心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主观恶性较小,对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轻缓判决,成功避免了重刑处罚,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律师在特大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专业辩护实力。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梁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围绕案件情节与量刑展开精准辩护: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梁某参与传销组织核心运作的情节,律师团队通过梳理传销层级架构、人员联络记录等证据,明确梁某仅在组织中承担辅助性事务,未参与模式设计、层级管理等核心行为,同时结合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等情节,论证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低。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相较同类案件的基准量刑实现了明显轻缓,既契合案件事实对应的罪责程度,也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在高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中,针对数罪指控展开针对性辩护: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最初指控涉案金额对应法定刑十年以上,律师团队通过梳理证据链,论证部分指控事实存在证据瑕疵,推动法院以“存疑有利于行为人”原则认定已销售金额为140.28万元;针对伪造公司印章罪,结合高某的参与程度、主观认知,论证其系辅助实施该行为。同时,围绕数罪并罚的量刑规则,重点强调高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等从宽情节。最终,法院对高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总和刑期九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较总和刑期减少五个月),既精准认定了各罪的罪责,也通过量刑辩护实现了刑期的合理缩减,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高利转贷罪

在周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高利转贷罪一案中,奉军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以“罪名精准剥离”为核心展开全方位辩护,实现双重关键突破:案件中,同案多名被告人涉黑并被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同时指控周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及高利转贷罪。律师团队首先针对涉黑指控,全面梳理涉案组织的层级架构、经济模式、违法犯罪轨迹,结合周某的行为轨迹与资金往来记录,明确其未参与涉黑组织的组建、管理或核心违法犯罪,仅存在单次资金流转协助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无实质关联,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针对高利转贷罪指控,律师团队核查涉案资金来源、借贷合意及获利性质,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周某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的核心构成要件,论证该罪名指控缺乏事实依据。针对洗钱罪指控,进一步明确周某在资金流转中的辅助性角色及主观认知边界。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核心辩护意见,仅认定周某犯洗钱罪,成功打掉涉黑、高利转贷两项罪名,避免了数罪并罚的更重刑罚,精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对罪名定性的精准把控与复杂案件的辩护实力。

六、盗窃罪

梁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通过多维度辩护推动案件达成不起诉结果:案件中,梁某因伙同他人盗窃工地电缆并销赃获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律师团队介入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情节:一方面,重点核实梁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联系同案人,促成同案人主动投案的立功事实;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当事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成功取得书面谅解。同时,结合梁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的情节,向检察机关充分论证其行为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最终,检察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彻底免除其刑事处罚,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人生权益。

七、走私普通物品罪

在李某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一案中,围绕案件定性、参与范围及量刑情节展开精准辩护,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律师团队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一是李某不明知手表系赃物,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是其对首次3 块手表的走私无主观故意,仅参与后5块手表相关行为,且现有证据无法区分过关批次,应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推定偷逃税额未达追诉标准;三是李某未实际获利,仅基于情侣关系提供协助。尽管法院认定李某与同案人存在共谋,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共犯,但采纳了“主观恶性较低、未实际获利、系从犯”等辩护要点。最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相较走私普通物品罪“偷逃税额较大”对应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实现了量刑轻缓,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彰显了精准辩护的专业价值。

八、兴业银行法律顾问

核心工作聚焦银行合规运营与风险防控,涵盖信贷业务、理财产品、跨境金融等核心领域的合规审查,负责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金融文书的起草与优化,同时处理信贷违约、客户纠纷等法律事务,解读监管政策并输出合规指引。任职期间,通过精准的法律风险预判与高效的纠纷处置,有效保障银行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开展,为银行稳健运营筑牢法律防线。

九、建工类纠纷

兼具法律专业素养与建设工程行业认知,熟悉建筑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行业惯例,能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擅长联动造价、监理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施工日志+监理记录+材料进场单”等组合证据策略提升胜诉率。处理案件过程中,注重通过协商调解高效化解纠纷,必要时依托严谨的法律论证与专业的庭审抗辩维护当事人权益,成功实现多起案件二审改判、高额工程款追偿、争议款项核减等成果,为客户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