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五部门令第56号),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该规定将对企业退休返聘、超龄人员继续就业及相关劳动用工管理产生直接影响。
长期以来,企业在使用退休返聘人员时,通常将双方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认为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只需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即可。但随着本规定的实施,这一处理方式需重新审视。规定虽未将超龄劳动者全面纳入《劳动合同法》体系,却为超龄用工设定了若干强制性的基本权益保障底线:只要超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对于大量使用退休返聘人员、门卫保安、保洁后勤、生产辅助人员、技术顾问及返聘管理人员的企业而言,超龄用工不再是低合规成本的“灰色地带”,而将进入书面协议、最低报酬、加班管理、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并重的精细化管理阶段。
根据规定第二条,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被用人单位招用,受其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劳动的人员;符合规定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招用的,同样适用本规定。 实务中需把握两个判断要素:其一,“超龄”的判断标准不再机械。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改革推进,不同出生年月、岗位类型的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逐步调整,企业需先确认具体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已实际退休、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二,年龄本身并非触发本规定的唯一条件。规定聚焦的核心场景是超龄人员被招用后,接受考勤、排班、管理、指挥与监督,并提供有报酬劳动。对于偶发性咨询、一次性服务、独立承揽、以个人名义提供外部顾问意见等情形,需结合管理从属性、报酬支付方式、工作持续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适用,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或对方年龄。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排除了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适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延迟期间应根据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换言之,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继续工作的人员,不能简单按本规定项下的“超龄劳动者”处理,用人单位仍需按原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框架履行管理和保障义务。只有当劳动者已超过其适用的法定退休年龄,且不属于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情形,被用人单位重新招用并接受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时,才通常纳入本规定的调整范围。这一区分是企业分类管理的前提,不可混同。 规定第六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用工协议,载明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过去,许多企业对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粗放,或仅有口头约定,或使用内容简单的劳务合同,将工资拆分为补贴、津贴、返聘费、顾问费,合同中缺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伤保障、职业危害防护等关键内容。规定施行后,这类安排将成为明显的合规风险点。 企业应单独设计《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既不宜直接套用普通劳动合同(因双方并非完整劳动关系),也不宜继续使用过于简单的劳务合同。协议内容必须覆盖规定要求的全部事项,特别是岗位是否适合超龄人员身体状况、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工资计算与发放方式、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险如何衔接、终止条件与交接义务等。 需要强调的是,书面用工协议虽保留双方协商空间,但已嵌入最低工资、加班规则、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伤保障等强制性要求。即便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加班费”“发生工伤由本人自行承担”“报酬不受最低工资限制”等条款,此类约定被认定无效或不予支持的风险也较高。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超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进一步要求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用人单位不能再以“劳务费”“补贴”“返聘费”等名义规避最低工资约束。 加班问题同样值得关注。规定第九条要求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物业、保安、保洁、餐饮、仓储、物流、制造业辅助岗位、园区后勤服务等大量使用超龄劳动者的行业,这一点尤为重要。过去不少退休返聘人员实行长时间值守、轮班、夜班或节假日上班,企业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无需支付加班费。规定施行后,这一抗辩空间将明显收窄。 企业需要同步调整考勤和工资支付制度。对超龄劳动者应避免长期、高强度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应有审批记录、排班记录和加班工资计算依据。工资结构中如包含基本报酬、岗位补贴、值班补贴、绩效报酬等内容,也应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报酬与加班、值班或额外劳动对应的报酬,避免因工资结构不清导致日后举证困难。 规定第十五条是对企业用工管理影响最大的条款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障待遇。虽然具体的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仍有待另行制定,但方向已非常明确:超龄劳动者工作中受伤,不再长期停留在“只能按民事侵权或劳务损害赔偿处理”的状态。 这一变化将重塑企业的用工成本结构和事故处理路径。工伤保险成本通常远低于重大人身损害赔偿风险。真正的风险不在于保费本身,而在于未及时参保、岗位安排不当、安全培训不足、危险作业管理缺失,导致事故发生后既面临工伤待遇责任,又可能被追究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行政责任。 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应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其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并应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培训。高处作业、机械操作、夜间值守、驾驶、搬运、高温、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环境等场景下,企业必须重新评估超龄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相应岗位。 在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规定采取了与工伤保险不同的处理路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继续工作,不改变其原待遇。尚未享受相应待遇、选择继续参保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也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简言之,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取决于劳动者是否已享受待遇及双方协商结果。企业在签订用工协议时,应当要求超龄劳动者如实确认其退休状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医保退休待遇情况及是否需要继续参保,并将约定写入协议。否则,一旦发生补缴争议或待遇衔接纠纷,企业将处于被动地位。 此外,由于社保政策具有较强的地方操作属性,各地在超龄人员参保路径、系统办理、缴费基数、人员类型标识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企业不宜仅在协议中作抽象约定,应结合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具体口径落实。 规定第十九条确立了事项分流的争议解决路径: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的争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协议解除、违约责任、保密义务、返还财物等其他事项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超龄用工争议既未被整体纳入劳动争议范畴,也未被完全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同一名超龄劳动者离职后,可能同时提出工资差额、加班费、工伤待遇(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和协议解除、违约责任(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等多项诉求,从而出现程序分流。企业在协议设计、证据留存及争议应对策略上,需提前考虑这种双轨结构。 对企业而言,规定施行后最易出现风险的场景主要有五类: 一是仍以口头约定或简单劳务合同管理退休返聘人员; 二是长期安排超龄人员值班、值夜班或在节假日工作,却无加班审批及加班报酬记录; 三是未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仍试图按普通劳务损害争议处理; 四是将超龄人员安排在高强度、危险性或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却缺乏岗位适配评估、安全培训及防护记录; 五是未区分弹性延迟退休、退休后重新招用、已领取养老金继续工作等不同类型人员,导致合同文本与社保处理出现混用。 上述问题一旦与工伤事故、欠薪投诉或离职争议叠加,企业将很难仅凭“劳务关系”完成抗辩。 对于已使用或计划使用超龄劳动者的企业,建议在2026年7月1日前完成一次专项梳理,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人员分类盘点。盘点所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后返聘、已领取养老金后继续工作的人员,区分其所属类型:(1)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继续工作(根据单位性质适用《劳动合同法》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不适用本规定);(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被重新招用(适用本规定);(3)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新的法定退休年龄(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同类型适用的法律规则差异显著,不得混同处理。 第二,合同文件更新。对于适用本规定的人员,统一签署《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逐项明确工作内容、期限、地点、时间、报酬、休息休假、社保状态、工伤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终止条件、交接义务、保密义务及争议处理等条款。对已签署简单劳务合同的人员,通过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第三,岗位风险排查。重点检查超龄劳动者是否从事夜班、高强度体力劳动、危险作业、职业危害岗位、驾驶、机械操作、高温或高处作业等岗位。不适合超龄人员继续从事的岗位应及时调整;确需保留的岗位,应补足安全培训、劳动防护、健康评估、岗位说明及风险告知文件。 第四,工伤参保与工资工时管理落实。尽快了解所在地工伤保险参保规则,建立超龄劳动者参保台账。工资支付需确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并保留银行流水、工资条、签收记录、考勤记录及加班审批记录。确需安排加班的岗位,应控制加班频率,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相应报酬。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退休返聘与超龄用工正式进入精细化监管阶段。超龄用工仍可保留灵活性,但灵活性的边界必须让位于最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及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底线。对企业而言,合规成本虽有所上升,但具备可管理性;真正需要警惕的是继续沿用旧模板、旧观念与旧流程,直到发生拖欠工资、加班争议或工伤事故时,才发现“劳务关系”已无法成为有效抗辩依据。 对于已使用或计划使用退休返聘人员、超龄技术顾问、后勤服务人员及其他超龄劳动者的企业,建议尽快对现有人员类型、合同文本、工资工时、工伤保险及岗位安全风险开展专项梳理。 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可提供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修订、退休返聘合规体检、劳动用工制度优化及争议应对等法律服务;针对涉及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人员流动、外籍超龄人员聘用、境外退休人员返聘等复杂场景的企业,还可结合劳动用工、社保衔接与跨境合规要求,提供专项解决方案。 方超律师 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商事争议解决 | 涉外法律服务 | 刑事辩护 专业背景 方超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后保送至同济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15年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并通过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一级考试,是兼具扎实法律功底与金融视野的复合型律师。 执业特点 方超律师获得"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大赛季军",长期从事商事争议解决,办案注重证据体系的梳理与法律逻辑的推演。在证据条件不利的疑难案件中,通过还原交易背景、厘清当事人行为脉络,从有限材料中寻找事实突破口。 曾参与标的额近10亿元的中外合资公司纠纷,以及标的额2.48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专业领域 ● 涉外与跨境事务:曾代理涉及全球头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为涉及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西班牙、马来西亚、越南、柬埔寨及港台地区的跨境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公司股权与重组:曾主导大型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专项法律服务,涵盖清算、分立、改制及股权转让,并为数十家企业构建与优化股权架构。 ● 刑事辩护:在知识产权犯罪、赌博、诈骗、非法经营及职务犯罪案件中,曾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或从轻处理的结果。 工作语言 普通话、粤语、英文;具备德语沟通能力。 作者 | 方 超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