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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首例遗产管理人判决
发布日期:2026-03-30 12:40:36 浏览次数:5
案件解析

案件背景:广东某民营企业家因病去世,生前资产和负债均高达数亿元。生前没有立遗嘱和确定遗产执行人,遗产范围涉及公司股权、写字楼、水电站、海外资产等。由于继承人家庭成员关系复杂,继承人之间迟迟无法就遗产继承事宜达成共识,公司管理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鉴于法定继承纠纷,周期长且可能会有二审程序,为了尽快解决公司无人管理、无法有效决策的局面,我们建议企业家妻子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属于“特别程序”,审限短,一裁终局。

 

争议焦点:在继承人生前没有确定遗产管理人和执行人,且继承人也无法就遗产管理人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继承人能否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唯一的遗产管理人。

 

代理思路:代理企业家妻子提起诉讼。团队首先收集证据证明企业家去世后,企业家实控或管理的企业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且债权人纷纷起诉,公司资产面临贬损、灭失的风险,亟需尽快确定遗产管理人。其次,分析各继承人的情况,企业家妻子是遗产管理人的不二人选。最后,制定遗产管理人管理方案,解除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后,担心遗产管理人不作为的顾虑。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确定企业家妻子及企业家母亲共同担任企业家的遗产管理人,共同管理遗产,避免遗产贬损、毁损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