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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执专栏 | 评估结果超期,财产处置参考价如何定?

在司法实践以及各类涉及财产处置的场景中,评估报告是确定财产价值的重要依据。但评估机构根据评估财产的不同属性,会在评估报告中确定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一年。那么,如果超过评估报告中载明的有效期仍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该如何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呢?




一超期未处置,原则上要重新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超过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且尚未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原则上应当重新进行评估。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用于财产处置的参考价能够反映当下的市场价值,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随着时间推移,市场情况可能发生较大变化,比如房产市场的波动、某些资产因行业发展出现的价值起伏等,过时的评估结果可能无法精准体现财产的真实价值。




二例外情况


法律也存在特殊规定,若人民法院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并且在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这种情况下则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这体现了法律在追求公平公正的同时,也兼顾了司法效率和实际操作的便利性。例如,在某起执行案件中,法院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启动了拍卖程序,虽然实际拍卖时间距离评估报告出具时间较久,但仍在有效期的六个月范围内,此时直接沿用原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价,简化了流程,也节省了重新评估所需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三实务建议


1、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遇到评估结果超过有效期的情况,认为市场情况变化已显著影响财产价值,应及时向法院或相关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若处置程序启动及时且未超6个月宽限期,对方要求重新评估可能缺乏依据,您可援引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确保已启动的处置程序顺利进行,防止因反复评估导致程序拖延。

2、注意时间节点,评估报告有效期、拍卖公告日期、实际处置日期,这三个日期直接决定规则适用,建议当事人密切跟踪留意,提前预判风险。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稿 | 强执中心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