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是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救济与纠错机制,需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暂缓执行规定》)。本文围绕“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依职权决定”两类情形,梳理具体适用条件与实践要点,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第三人)认为执行行为可能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决定暂缓执行。根据《暂缓执行规定》第三条,具体情形包括以下三类: 执行措施违法:如超标的查封(申请执行债权 50 万元却查封 100 万元房产)、违法扣押案外人财产、拍卖程序违反公开公平原则(未依法公告)等。 执行程序违法:如未送达执行通知书即采取强制措施、未告知异议审查结果的救济权利、执行管辖违反法定要求等。 实践要点:申请人需提供初步证据(如查封裁定、拍卖公告),法院审查后,确认违法则裁定暂缓并纠正,驳回申请需书面告知理由与救济途径。 争议构成要件:需满足 “权属争议真实存在” 且 “影响执行合法性”,如第三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其出资购买(有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或标的物权属相关诉讼 / 仲裁未决。 实践要点:法院需核查争议真实性,避免虚构争议拖延执行;争议已进入另案程序的,可中止审查待另案裁判,未进入程序的可组织听证、委托核查证据。 抵销权适用条件:债权已到期、标的种类品质相同(如均为金钱债权)、债权合法(非赌债等非法债权)、无禁止抵销情形。 实践要点:被执行人需提供债权凭证(借条、生效裁判等),法院审查确认抵销权成立的,可组织协商抵销或裁定抵销;不成立的恢复执行,告知被执行人另案主张债权。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 依职权暂缓执行是法院基于 “司法监督” 与 “程序纠错” 的职责主动采取的措施,无需当事人申请,根据《暂缓执行规定》第七条,具体情形包括以下两类: 执行争议案件包括上下级、同级法院间因执行管辖、协调、协助产生的争议,在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过程中法院暂缓执行。 实践要点:上级法院需出具《暂缓执行通知书》明确期限与范围,争议处理完毕后,下级法院按结果恢复或调整执行。 执行中发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存在错误(如主要证据伪造、适用法律错误),且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如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上级法院提审),暂缓执行可避免错误执行后需执行回转。 实践要点:“确有错误” 指法院初步审查认为存在错误可能性且影响执行合法性,法院需及时裁定暂缓,期限一般与审判监督程序一致;再审后依结果恢复执行、终结执行或变更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暂缓执行规定》第七条),防止因不当暂缓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 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二条【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供稿 | 强执中心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依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暂缓执行情形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
(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
(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
排版 | 黄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