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主张的费用中并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工伤职工可主张的费用具体如下: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伤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护理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工伤职工可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民事赔偿项目之一,依据该条规定,劳动者被认定属于工伤后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所以,工伤职工一般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但如果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情形一,因职业病导致的工伤。《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情形二,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工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关于职业病和安全生产事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2号】第二十二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按照劳动者伤残等级进行确定,十级伤残为1万元,逐级增加1万元,一级伤残或死亡的为10万元。201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已废止)第十四条规定,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处理,并根据工伤职工的工伤或职业病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情形三,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劳动者无法通过工伤保险途径获得赔偿。关于情形三,目前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职工在具有劳动者特殊身份的同时,也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劳动者受伤客观存在,从公平、合理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劳动者通过侵权之诉获得司法救济,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刘金兰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1711628022 刘金兰律师本科毕业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医科大学,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入职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至今,现任律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一职。精通劳动争议处理全流程,在仲裁和诉讼中为客户争取最佳结果。擅长为企业量身定制合规方案,预防法律风险,构建健康劳资关系。 作者 | 刘金兰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