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笔者在2024年度作为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审理了近80单劳动争议案件,参与代理的诉讼与非诉劳动争议案件近50件,从这些上百案例中,以企业为视角,总结出企业用工的风险点和痛点,为企业用工提供参考意见。本文是《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说企业用工风险》(2025版)系列文章之十。
01员工说是东莞公司安排我到越南公司工作的,现越南公司违法解除我,我要东莞公司赔偿我损失。员工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让我们看看这个案例。
(一)员工说:我于2023年12月10日入职东莞公司,上班15天后,12月26日东莞公司为我办理好签证和机票,送我到越南公司上班,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商务签证。现越南公司开除我,我回到东莞,要东莞公司支付我加班工资差额2173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
(二)东莞公司说:1、东莞公司与该员工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2、越南公司并非东莞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东莞公司与越南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真实的情况是因为越南公司是东莞公司的客户,而越南公司需要招聘机器调试人员,所以请东莞公司在中国帮忙留意找人。因该员工办理签证需要十几天时间,东莞公司也为了使推荐过去的人员能够胜任工作从而能在客户面前留下好印象,所以该员工与东莞公司协商在该十几天的签证办理期间对该员工进行技术培训。在对该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期间,东莞公司安排了住宿,也支付了生活补贴。3、本案争议是该员工与越南公司之间的争议,且该争议不受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
(三)结果:该员工申请请求的加班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均是发生于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2月25日,且地点在越南工作期间。故,支持该员工请求的前提是在该期间该员工与东莞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该员工与东莞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接受东莞公司或其员工的管理。相反,该员工与越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向越南公司提供劳动,且受越南公司管理。另外,该员工也没有证据证明东莞公司与越南公司是混同用工。故,上述情况不足以认定该员工与东莞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结果就驳回了该员工的仲裁请求。
02对东莞公司来说,是有惊无险的,但是实际上该案在不同裁判者审理会有不同的判决的,为什么?从证据上,东莞公司确实存在一些漏洞与不足,很容易被认定为东莞公司与越南公司是混同用工,从而需要对越南公司被开除员工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东莞公司应如何避免?做得更好?
(一)东莞公司与该员工在东莞工作期间应签订短期培训协议,协议上明确告知招聘该员工目的是受越南公司委托,并约定好培训时间,补贴,同时明确告知何时到越南公司工作,明确越南公司仅是客户,不是与关联公司,告知该员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需与越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等。但无论怎样约定和否定,在法律上这十几天培训期间基本上可以被认定东莞公司与该员工是劳动关系。所以这段时间,东莞公司是无法避开劳动责任风险的。这个培训协议仅对将来否定与越南公司混同用工起到一定作用。
(二)越南公司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正如本案的做法。
(三)该员工到越南公司工作后,东莞公司不能再与该员工有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如东莞公司不能再远程管理该员工,也不能为该员工支付工资或缴交社保等。一旦有以上行为,将可能会被认定混同用工,与越南公司一起承担劳动法律责任。

卢庆波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劳动法律专业委主任,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
专注于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与股权方案设计、劳动雇佣关系全过程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用工全过程法律服务、民商事争议解决方案以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业务领域。
作者 | 卢庆波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