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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栏 |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5-09-28 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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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Academic column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与劳动者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挂钩。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Q:

那么,在计算“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时是否需要剔除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呢?

A:

各地关于此问题其实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笔者在此仅列支持者的观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对月工资的理解?月工资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在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即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一般予以剔除。正常出勤月份是指当月正常工作时间满勤,且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一般不区分原因。


关于不支持者的观点,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申2918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观点最为代表性。前述裁定书的裁判要旨归纳如下,《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款将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其意义在于使经济补偿与劳动者贡献挂钩。当事人关于条文中“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公司放假、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可见,最高院在处理此问题时并未区分劳动者非正常出勤原因,直接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需区分劳动者非正常出勤的原因。如果因事假等劳动者原因导致的非正常出勤,那么可以不用剔除。因为经济补偿通常与劳动者贡献挂钩,未出勤影响了工作产出,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率降低,所以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考虑在计算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时可以剔除。如果是因劳动者病假、工伤等非主观原因以及用人单位放假、停工停产等方面原因导致的未正常出勤,那么则需要剔除。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该办法虽然已于2017年11月24日废止,但仍具参考意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即在于倾斜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在现实中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如果不对劳动者进行特别保护,劳资关系将难以平衡。


由于劳动争议纠纷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各地裁判观点不一致,建议当事人结合当地司法实践进行答辩,也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早日出台司法解释。


















律师简介


刘金兰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1711628022


刘金兰律师本科毕业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医科大学,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资格后入职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至今,现任律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一职。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务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平均每年经办案件数约60件,截至2025年1月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可查案件数量为291篇。



作者 | 刘金兰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