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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栏 | 签订工伤待遇和解协议后,劳动者是否还可以主张其他工伤待遇
发布日期:2025-07-18 10:52:57
浏览次数:6

【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当事人:殷某某VS某某公司



01【基本案情】


殷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入职某某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殷某某未能及时参加工伤保险。2020年11月21日,殷某某在工作中受伤;2021年3月24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2022年2月17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视同为工伤;2021年7月15日,殷某某主动提出并与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10月9日,殷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3月24日停工留新期内工资差额1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488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6600元、2021年3月24日至 2021年7月14日伤残津贴13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25元。


后双方就上述事项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1.双方一致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7月15日解除;2.某某公司向殷某某支付370000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住院伙食补助费、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3月24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7月14日伤残津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了结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权利义务。某某公司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殷某某支付了370000元。


2022年5月20 日,某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殷某某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假肢)的证明》。该证明显示殷某某害配置的假肢价格为每具 6500 元,假肢使用寿命为一年,需每一年更换一次,首次装配训练期约为10天,以后更换假肢训练期为每次7天,住宿费为每天100元/人,伙食费为60元/人/天,装配期间需陪护一人,赔偿期限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人均寿命计算。


2022年9月,殷某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某某公司向殷某某支付部分手假肢费240500元;2.某某公司向殷某某支付2022年假肢装配训练期间的误工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伙食费600元、护理费2000元;3.某某公司向殷某某支付后续假肢装配训练期间的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合计 145040元;4.某某公司向殷某某支付鉴定费300元。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1.某某公司向殷某某支付2022年已装配及后续部分手假肢费175500元;2.某某公司向殷某某支付2022年假肢装配训练期间的住宿费1000元、伙食费600元、陪护费 1000元;3.某某公司支付殷某某后续假肢装配训练期间的住宿费18200元、伙食费10920元、陪护费18200元;4.某某公司向殷某某支付鉴定费300元;5.确认殷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6.驳回殷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某某公司诉请无需支付殷某某仲裁裁决金额,殷某某坚持仲裁请求事项。


2023年3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殷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殷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某某公司无需向殷某某支付2022年已装配及后续部分手假肢费175500元、2022年假肢装配训练期间的住宿费1000元、伙食费600元、陪护费1000元与后续假肢装配训练期间的住宿费18200元、伙食费10920元、陪护费18200元及鉴定费300元;三、驳回殷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殷某某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2024年7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殷某某的再审申请。


02【案件焦点】


某某公司是否需支付殷某某手假肢费及相关费用。


03【法院裁判要旨】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某在第一次起诉之前已治疗终结并已评定伤残等级,由此可见,殷某某此时伤情已确定,其对自己伤残情况应该是已有全面了解,对自己是否需要使用假肢也应该是有预期的,并且,殷某某在本案一审庭审中被多次询问下表示其在第一次起诉案件调解时已预见后续可能需要使用假肢,而且在调解案中已明确的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在此案中所主张的项目,并载明某某公司支付370000元后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了结,而且某某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370000元的支付义务,上述调解书中载明的“包括但不限于”不仅仅是协议条款中体现的赔偿内容均包含在内,也应包括其他未在协议条款中体现的因本次事故可能涉及其他项目,由此可见,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某某公司无需向殷某某支付本案案涉仲裁裁决裁决的赔偿项目并驳回殷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子以确认。殷某某对此上诉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在说理部分已认定某某公司无需再向殷某某支付任何款项,但在判项未对此作出确认属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遂作出改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某某公司是否应向殷某某赔偿假肢器具费用。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殷某某第一次起诉之前,殷某某的工伤已经治疗终结并确定伤残等级,在此情况下殷某某应当对自己的伤残情况及是否需要使用假肢有所了解,本案审理过程中,殷某某亦表示在第一次起诉案件调解时已预见到后续可能需要使用假肢。在第一次起诉案件中,双方已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约定某某公司向殷某某赔偿的37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协议中所约定的项目,并约定在调解协议后了结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权利义务。由此可见,该调解协议是双方就殷某某工伤可能涉及的赔偿项目的清算,应当包括签订调解协议时可预见的假肢器具费用这一支出。殷某某在另案就其工伤赔偿签订调解协议后,又在本案起诉要求某某公司赔偿其因工伤导致的假肢器具费用,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殷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


04【律师评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签订工伤待遇和解协议后,劳动者再主张其他工伤待遇的案件。劳动者的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劳动者主张的工伤待遇是否属于签署和解协议时能够预知的待遇,且和解协议是否对该待遇已进行处分。


如劳动者主张的工伤待遇为其在签署和解协议时能够预知的待遇,且劳动者放弃其已知待遇时,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劳动者放弃自身权利后,又向用人单位主张已放弃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但如劳动者主张的工伤待遇为其在签署和解协议时不知晓的待遇,则可视为未对该权利进行处分,劳动者可以主张后续新发生的费用。本案中,殷某某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其在第一次起诉案件调解时已预见后续可能需要使用假肢,且在调解案中已明确的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在此案中所主张的项目,并载明某某公司支付370000元后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了结,因此殷某某实质上已对手假肢费及相关费用进行处分,殷某某后又向某某公司主张此费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因此最终未支持其主张。


二、和解协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工伤待遇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并主张工伤待遇差额。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就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仲裁委/法院可能会认为劳动者对自身伤情的性质及伤残程度缺乏全面认识,存在重大误解,裁判撤销和解协议,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待遇差额。本案中,殷某某在其在第一次起诉案件调解时已预见后续可能需要使用假肢,并不存在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实践中,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确定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70%作为认定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



总结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工伤待遇和解协议并非一劳永逸,需要注意和解协议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劳动者可能“反悔”,继续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最好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与劳动者签署工伤待遇和解协议。

【案件基本信息】


律师简介
夏新堂律师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2210427803

专长领域: 建设工程、劳动争议

夏新堂律师是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注于建设工程、劳动争议领域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他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在解决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卓越的执业能力。复杂的法律问题上发挥领导作用。


在个人事务处理方面,夏新堂律师以其富有洞察力的分析和敏锐的解决问题能力而闻名。他致力于为个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策略,以帮助他们实现最佳的法律结果。


作为一名客户导向的律师,夏新堂律师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他善于倾听客户的需求和目标,并努力以最佳方式实现他们的目标。


除了执业工作,夏新堂律师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并经常参加与法律行业相关的研讨会和培训课程,以不断拓展自己的专业知识。




作者 | 夏新堂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