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主要作用是为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属于骗保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1失业保险金的构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0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五)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如各地具体规定的其他情况,前提是员工非主动辞职。
03失业保险金的停止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注: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8日废止);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04用人单位的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修订)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05失业人员的义务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06如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也就是说,在广东省诈骗公私财物金额超过四千元(二类地区)或六千元(一类地区)涉嫌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政和民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即:责令退回且处2-5倍罚款】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再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于欺诈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追缴或追回;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对于当事人逾期并经催告后仍不执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九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组织或者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除上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将根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被28部门联合惩戒,将会受到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32项惩戒措施。
总结
综上所述,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追究个人和单位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退回个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将面临行政处罚、个人将被列为失信限高人员。
因此,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参保和待遇领取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诚信守法,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的解释

律师简介
张兴永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0510423599
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委员,管委会委员。南京工业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
历任东莞市总工会宣讲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文化委员会副主任,公益委副主任,政府和村居顾问委委员,韶关市新丰县驻村公益法律顾问,广信君达东莞律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
专长领域:企业及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劳动法实务、婚姻家事纠纷、房地产业务以及刑事辩护等。善于各类案件的谈判与协调,特别是代理各类疑难诉讼案件等。
公益代理发生于东莞市塘厦镇的高空抛物“苹果”案,成功维护了三月婴“凡凡”小朋友的合法权益。该案被中央电视台全程报道,有力地推动了刑法高空抛物罪和民法典高空抛物民事责任等法律的出台和完善。
作者 | 张兴永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