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高温津贴、年休假工资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还是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要弄清楚此点,那么需要明确高温津贴、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法条阐释
关于高温津贴的规定,2012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纳入工资总额”从条文的文义解释上来看,高温津贴即属于劳动报酬。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以及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从“工资收入”、“工资报酬”等用词来看,年休假工资应属于劳动者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25号建议的答复中已明确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亦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加班费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实践中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以广东省为例。粤高法〔2012〕28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虽然此条是关于是否支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但亦可以推断出广东省地域内法院认为高温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详见以下案例,(2019)粤民申1247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练某主张惠州某制造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2014年1月至2018年10月高温津贴3000元,其于2018年10月22日申请劳动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其请求支付2014年1月至2017年9月的高温津贴已超过仲裁时效。(2020)粤民申329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对于邹某主张的高温补贴问题,因其主张2017年1月1日前的高温津贴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则不属于高温津贴发放的时间范围,故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021)粤民申908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至于肖某提出的高温津贴问题,肖某于2019年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2012年至2018年的高温津贴已过仲裁时效,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温津贴、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特殊仲裁时效。与广东省持同样观点的还有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等等。
那么,有没有支持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两项属于劳动报酬的观点了?答案是有的。山东省高院审监三庭于2023年3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条规定,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并未明确区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不同构成部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关于特别仲裁时效的规定,即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在(2024)鲁民申6552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两年内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两年前的由劳动者举证。2025年年初流传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2025年1月1日起实行)》中,多数意见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具有劳动报酬的属性,如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关于高温津贴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主流观点认为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少数观点认为高温津贴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性质,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由于劳动争议纠纷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各地裁判观点不一致,故用人单位应该结合当地司法情况进行时效抗辩。也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早日出台。
律师简介

刘金兰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1711628022
刘金兰律师本科毕业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医科大学,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资格后入职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至今,现任律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一职。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务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平均每年经办案件数约60件,截至2025年1月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可查案件数量为291篇。
作者 | 刘金兰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