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search-box">
强执专栏 | 强制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
发布日期:2025-07-18 11:34:50
浏览次数:3


引言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是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多个债权人如何平等受偿的一种制度,旨在平衡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确保各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保护,以下是参与分配制度的相关指引与内容:


一、适用的主体与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参与分配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企业法人。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3、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


此外,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无需取得执行依据。



二、分配顺序和原则



在参与分配过程中,执行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和原则如下:


1、 扣除执行费用。


2、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对应的债权(首查封权利人如果是普通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债权应按比例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同受偿)


3、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即在扣除上述费用和优先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各普通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


4、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三、分配方案的制作和异议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一条,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处理程序如下:


1、 执行法院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2、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3、 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过程中参与分配需要满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债权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执行依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等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参与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基础,确保了在有限的财产范围内,各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受偿。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 :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供稿 | 强制执行中心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