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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有《合伙协议》《股东协议》护身,可以否定分公司负责人的劳动者身份?
发布日期:2025-07-18 11: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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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plaining the law with cases

前言:笔者在2024年度作为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审理了近80单劳动争议案件,参与代理的诉讼与非诉劳动争议案件近50件,从这上百案例中,以企业为视角,总结出企业用工的风险点和痛点,为企业用工提供参考意见。本文是《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说企业用工风险》(2025版)系列文章之七。



一、老板与分公司负责人签订有《创业合伙人合同》《合伙协议》、《公司股东进入与退出机制》,也无法推翻分公司负责人的劳动者身份。


(一)公司:他是分公司负责人,与分公司之间是合伙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并提交2022年4月24日有员工签名的《创业合伙人合同》和2022年10月18日有员工签名的《合伙协议》、《公司股东进入与退出机制》为证,证明他不是劳动者,所以公司无须支付他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等。


(二)员工:我虽然是分公司负责人,入职时间是2020年11月9日,结合我提交的证据(工资条、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合伙人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存在冲突。


(三)结果:对于员工提交与老板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的《工资条》,可反映出该员工是分公司的员工,为分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本案启示:有《合伙协议》《股东协议》护身,也不能否定分公司负责人的劳动者身份。


(一)股东或合伙人身份与劳动者身份的重合。在某些情况下,股东或合伙人可能因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而具有劳动者身份。例如,如果股东或合伙人除了投资外,还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或工作,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者。这种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劳动的时间、性质、报酬等因素。


(二)《合伙协议》和《股东协议》等内部协议,通常不直接涉及劳动关系认定。这些协议主要调整合伙人或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不影响分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关系认定。因此,即使有这些协议存在,也不能以此否定分公司负责人的劳动者身份。


三、如何避免合伙人或股东被认定为劳动者身份? 要避免合伙人或股东被认定为劳动者身份,可以采取以下几个主要措施:


(一)签订合伙协议或股东协议。与真正的合伙人或股东签订详尽的合伙协议或或股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利润分配的方式、出资比例、职责分工以及决策机制,避免含糊不清的条款。


(二)不可以存在劳动关系的特征。确保合伙人或股东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特征,如定期工资支付、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假期安排等,企业与合伙人或股东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留存证明合伙人或股东身份的证据。在合作过程中,应妥善保存与合伙人或股东之间的沟通记录、协议文本、支付凭证等文件,以备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这些文件可以帮助证明双方关系的性质并非劳动关系。


作者 | 卢庆波

排版 | 黄丽莹

校对 |  王  魏

审定 | 张兴永